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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8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○○○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乙○○○之存證信函, 因其住居所遷移,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,有退回之信封 及存證信函可證,為此依據民法第97條規定,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。 三、查聲請人曾以臺中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為相對人 之地址,寄發存證信函而遭退回一節,固有其提出之存證信 函影本及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由退回之信封影本各1件附卷 可稽經本院於96年8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到院,聲請人未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, 則聲請人前述送達之地址是否確為相對人之現住地址尚有未 明,聲請人即以其已無法知悉相對人之居所為由,聲請公示 送達,核與民法第97條所定要件尚有未符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劉易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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