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82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○
相 對 人 板森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○
上列
聲請人聲請選派
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派甲○○○為板森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。
理 由
一、
按清算完結後,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,法院因
利害關係人之
聲請,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,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板森企業有限公司前已聲報清算完結,
惟發現尚有可供分派之財產即坐落臺中縣豐原市○○路○○○
號房屋。聲請人為板森企業有限公司股東,為利害關係人,
而原清算人陳秋池(
聲請狀誤載為陳清池)已於民國87年8
月24日死亡,其遺產由聲請人、陳仁茂、陳澤源
繼承,股東
陳慶耀已於91年8月2日死亡,其遺產由陳樟圍(聲請狀誤載
為陳璋圍)繼承,
爰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,聲請法院選派
聲請人為板森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以利財產之分派
等情
,並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、門牌證明書、經濟部函、板森企
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、
戶籍謄本、
繼承系統表、本院
家事法庭函及板森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調取本院82年度司字第186號清算完結等卷宗查閱結
果,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公司法第333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