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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清算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8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○ 相 對 人 板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派甲○○○為板森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。 理 由 一、清算完結後,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,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,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,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板森企業有限公司前已聲報清算完結, 發現尚有可供分派之財產即坐落臺中縣豐原市○○路○○○ 號房屋。聲請人為板森企業有限公司股東,為利害關係人, 而原清算人陳秋池(聲請狀誤載為陳清池)已於民國87年8 月24日死亡,其遺產由聲請人、陳仁茂、陳澤源繼承,股東 陳慶耀已於91年8月2日死亡,其遺產由陳樟圍(聲請狀誤載 為陳璋圍)繼承,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,聲請法院選派 聲請人為板森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以利財產之分派等情 ,並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、門牌證明書、經濟部函、板森企 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、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、本院 家事法庭函及板森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為證。 三、經本院調取本院82年度司字第186號清算完結等卷宗查閱結 果,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公司法第333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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