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86號
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送達代收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丙○○
之3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七六六號
提存事件,
聲
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就其因本院八十六年度執全
字第一一八四號
強制執行事件所受損害,向聲請人行使權利,並
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
擔保人於訴訟終結後,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
一定
期間內行使權利,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,民事訴
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
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
,前遵本院86年度裁全四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相對
人因
假扣押所受之損害,而以本院86年度存字第1766號提存
事件,提存新臺幣30,000元後,聲請本院以86年度執全字第
1184號執行事件,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。茲因聲請人
已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確定,
爰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
期間內行使權利,以取回前開
擔保金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本院86年度存字第
1766號提存書、91年度裁全聲四字第1033號裁定
暨確定證明
書、
存證信函暨退回信封、相對人
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憑證
;另經本院調閱86年度存字第1766號提存卷、86年度執全字
第1184號、91年度裁全聲字第1033號卷查明結果:本院86年
度執全字第118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所
查封之相對人財產,已
由訴外人前台灣省合作金庫聲請由本院以86年度執字第90號
受理強制執行
拍賣並分配價金完畢而告終結;而本件
系爭假
扣押裁定亦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在案;從而,
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,
核與前揭規定相
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、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