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03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之2
上列
聲請人聲請延展
相對人香港商銳跑服務有限公司臺灣分
公司
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9月21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3月20日止完
結清算。
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香港商銳跑服務有限公司臺灣
分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
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;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
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。」公司法第87條
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清算人原係鄧肯即Duncan Anthony
Scott,係民國95年9月21日就任,
嗣變更清算人為聲請人,
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尚未核定完成,以致無法於六個月
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
期間。
三、本院經審閱呈報清算人、變更清算人民事事件卷宗(95年度
司字第267號、96年度聲字第751號)、及延展清算完結民事
卷宗 (本院96年度聲字第744號)核閱,另
依職權函查稅捐機
關結果,聲請人
迄未辦理申報,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
函文在卷
可稽,另經聲請人補稱:「國稅局稅額已於96年9
月20日辦理申報,謹於97年3月20日前完成清算」等語,本
院
爰依法准許延展清算
期日如主文所示,本件清算若仍未能
於延展期限內完成,務必檢具相關文件以憑審查清算進行情
形,併此敘明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