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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延展清算完結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2203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之2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相對人香港商銳跑服務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9月21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3月20日止完 結清算。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香港商銳跑服務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;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 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。」公司法第87條 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清算人原係鄧肯即Duncan Anthony Scott,係民國95年9月21日就任,變更清算人為聲請人, 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尚未核定完成,以致無法於六個月 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。 三、本院經審閱呈報清算人、變更清算人民事事件卷宗(95年度 司字第267號、96年度聲字第751號)、及延展清算完結民事 卷宗 (本院96年度聲字第744號)核閱,另依職權函查稅捐機 關結果,聲請人未辦理申報,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函文在卷可稽,另經聲請人補稱:「國稅局稅額已於96年9 月20日辦理申報,謹於97年3月20日前完成清算」等語,本 院依法准許延展清算期日如主文所示,本件清算若仍未能 於延展期限內完成,務必檢具相關文件以憑審查清算進行情 形,併此敘明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2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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