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2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39號 聲 請 人 岱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     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度存字第七七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第一商 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(存單號碼GA10004),金額新臺幣伍拾 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 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。另依同法第106條,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,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,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5819號民事裁定 ,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第一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(存 單號碼GA10004),金額新臺幣50萬元為擔保物,以本院95 年度存字第777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,聲請人並向相對人乙 ○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(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6690號 )。該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判決聲請人敗 訴確定在案(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4號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70號);相對人乙○○即向本院聲請 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,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聲字第439號裁 定確定,相對人乙○○復向本院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執行 程序,並經本院塗銷查封登記在案(95年度執全字第6690號 ),可知訴訟業已終結。又聲請人於96年8月3日以臺中法院 郵局第2650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函到21日內行使權利, 相對人2人均已於96年8月6日收受該存證信函,而相對人未 於期間內行使權利,依法請求裁定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, 並提出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70號判決、本院96年度裁全聲字第 439 號裁定、提存書、國庫存款收款書、存證信函回執及 戶籍謄本等為證(以上均影本)。 三、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,除據其提出前揭證物外,並經本院 調取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5819號、95年度執全字第6690號 、96年度裁全聲字第439號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 上易第270號、95年度存字第7775號等卷宗,核閱屬實,而 相對人未向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或為調解及支付 命令之聲請等情,亦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覆表5紙在卷足參 ,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1  日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