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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43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巷12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甲○○、乙○○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 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相對人甲○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肆拾 肆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 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又上開確   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業經本院 95年度訴字第507號判決確定在案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連帶負擔十分之六;由相對人甲○○負擔十分之四。再依職 權調取上述請求返還林地等民事案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,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 戶政規費新台幣40元,屬訴訟費用,應予剔除外,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43號裁定附表: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項 目 │金額(新台幣)│ 備 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費用 │8,040元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測量費用 │18,320元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訴訟費用合計 │26,360元 │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六即15,816元;相對│ │ │ │人甲○○負擔十分之四即10,544元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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