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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延展清算完結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56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指定送 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。 聲請費用由喬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第113條、第8 7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喬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人, 因清算人改選及土地尚無人購買,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 清算,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。 三、經查,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(本院96年司字第103 號民事聲請卷宗),認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3 月25日止完結 清算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2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楊賀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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