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56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指定送
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止
。
聲請費用由喬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
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第113條、第8
7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聲請人主張其係喬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人,
因清算人改選及土地尚無人購買,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
清算,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。
三、
經查,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(本院96年司字第103
號民事聲請卷宗),認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3 月25日止完結
清算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賀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