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62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樓
所
上列
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三
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。
聲請費用由大衛道新世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
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第334條、第
87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衛道新世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
人,因該公司88、89年營業所得稅額國稅局
迄今尚未查核完
結,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
,經
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3月11日
止完結清算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