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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2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延展清算完結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三 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。 聲請費用由大衛道新世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第334條、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衛道新世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,因該公司88、89年營業所得稅額國稅局今尚未查核完 結,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,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3月11日 止完結清算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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