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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2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63號 聲 請 人 夢克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艾瑞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○九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台幣貳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,定有明文。另依同法第106 條,前開規定於其他 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 人為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,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605號 民事裁定,曾提供新台幣20萬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95年度 存字第409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雙方於執行程序(本院 95年度執全字第3941號)進行中,雙方已為和解,受擔保利 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供擔保人即聲請人領回前開提存物。並 提出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 紙、受擔保利益人同 意書1紙、和解書影本1紙、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(含董事 名冊)1份為證,且經本院調閱上開95年度存字第4093 號提 存卷,審核無訛。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,自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鄭晉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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