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75號
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丁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
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
,並自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
上開確定
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
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
1496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
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
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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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費用項目 │金額(單位:新臺幣)│備 註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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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一審裁判費│16,345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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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 計 │16,345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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