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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2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227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丁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     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 ,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1496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6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7  日       書記官 附表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費用項目 │金額(單位:新臺幣)│備   註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費│16,345元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 計 │16,345元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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