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83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三
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。
聲請費用由柏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
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第113條、
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柏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因尚
未能收齊國稅局核發之營所稅核定通知書,致無法於清算
期
間內完結清算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,
經查柏凱建設
開發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,聲請人為柏凱建設
開發有限公司選任之清算人,並已於96年3月27日向本院陳
報在案,
業據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9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
明,聲請人申敘其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,聲請裁定准予
延展,
核與前開公司法之規定尚無不合,
爰裁定准予展期至
民國97年3月19日止完結清算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2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