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90號
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丙○○
代 理 人 丁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甲○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償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乙○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伍
拾柒元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償款事件,經本院95年度訴字
第2844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○○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
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晉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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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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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費用項目 │金額(單位:新臺幣) │ 備 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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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一審裁判費 │15,157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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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 計 │15,157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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