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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3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留置送達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2303號 聲 請 人 世明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○○、乙○○為留置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甲○○、乙○○2人及楊東 翰之債權新臺幣48萬元,業於日前讓與楊孟宜。聲請依法 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2人,竟屢因招領逾期而無 法送達,相對人2人拒受領之意甚明。茲為完成送達效果, 依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,聲請准予留置送達。 二、「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,應將文書置於 送達處所,以為送達。」民事訴訟法第139條固有明定,但 該「留置送達」之規定,僅於訴訟程序中法院送達訴訟文書 於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時始得用,且是用以規範執行送達 訴訟文書之執達員或郵務人員所應遵循之準據。本件聲請人 雖聲請將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為留置送達,因該存證 信函並法院於訴訟程序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且留置送達 僅是送達訴訟文書之執達員或郵務人員執行送達工作之規範 準據,聲請人據此規定聲請將所發存證信函為留置送達,於 法顯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謝坤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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