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09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9月9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3月8日止完結
清算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其係相對人中沙加油站有限
公司清算人,前
因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大甲彰濱段(沙鹿鎮)工程用地需
求徵收相對人所有土地及
地上物,因該徵收案補償有短、漏
估權責機關台中縣政府,及需地機關國工局截至目前尚在辦
理中並無進展,另有關營業損失補償另涉訴願案內政部至今
亦未訴願決定
等情,清算工作尚未完成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
展期。
二、
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;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,
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聲請展期,公司法第113條、第
87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前開聲請,經本院調取相關呈報清算人民事卷宗(本院91年
度司字第229號)、延展清算民事卷宗(本院96年度聲字第
650號)核明後,認為並無不合,
爰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
如主文所示。
惟本件清算人自民國91年9月8日就任清算人
迄
今,已逾5年餘之久,而公司清算程序本應於
前揭法定6個月
內期限完成,例外始得向法院聲請延展,清算人應於本次延
展期限內積極清算,茍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仍再次聲請延展
,須具體陳明各項清算工作辦理進度,同時檢具相關證明文
件,本院將嚴格審查,併此敘明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