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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3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延展清算完結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2309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9月9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3月8日止完結 清算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其係相對人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人,前 因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大甲彰濱段(沙鹿鎮)工程用地需 求徵收相對人所有土地及地上物,因該徵收案補償有短、漏 估權責機關台中縣政府,及需地機關國工局截至目前尚在辦 理中並無進展,另有關營業損失補償另涉訴願案內政部至今 亦未訴願決定等情,清算工作尚未完成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 展期。 二、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;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,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聲請展期,公司法第113條、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前開聲請,經本院調取相關呈報清算人民事卷宗(本院91年 度司字第229號)、延展清算民事卷宗(本院96年度聲字第 650號)核明後,認為並無不合,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 如主文所示。本件清算人自民國91年9月8日就任清算人 今,已逾5年餘之久,而公司清算程序本應於前揭法定6個月 內期限完成,例外始得向法院聲請延展,清算人應於本次延   展期限內積極清算,茍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仍再次聲請延展 ,須具體陳明各項清算工作辦理進度,同時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,本院將嚴格審查,併此敘明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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