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3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延展清算完結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96年度聲字第2310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6年9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3月9日止完結 清算。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第113條、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人,因第二高 速公路後續計劃台中環線(清水鎮)工程用地需求,徵收相 對人所有土地及地上物,而該徵收案補償費有短、漏估及另 涉同徵收案中沙加油站訴願案件,原處分機關台中縣政府曾 以民國(下同)94年1月7日府地權字第0940008055號函表示 中沙訴願案決定後再併案處理,該徵收案補償費有短、漏 估權責機關臺中縣政府與需地機關交通部臺灣國道新建工程 局截至目前僅發函查估單位辦理中尚無進展,又有關營業損 失補償另涉訴願案,內政部至今亦未訴願決定,致聲請人顯 無法於清算展期之6個月內完結清算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 期等語,並提出本院91年9月17日中院嘉民儒91司223字第 79321號函、本院92年度聲字第322號、92年度聲字第1220 號、93年度聲字第541號、93年度聲字第1795號確定證明 書、94年度聲字第491號、94年度聲字第1665號、95年度聲 字第471號、95年度聲字第1998號、96年度聲字第651號民事 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(以上均為影本)各1紙。 三、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3月9日 止完結清算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22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莊玉惠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