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10號
聲 請 人
即
清算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6年9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3月9日止完結
清算。
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
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第113條、
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聲請人主張其係臨海加油站有限
公司清算人,因第二高
速公路後續計劃台中環線(清水鎮)工程用地需求,徵收相
對人所有土地及
地上物,而該徵收案補償費有短、漏估及另
涉同徵收案中沙加油站訴願案件,原處分機關台中縣政府曾
以民國(下同)94年1月7日府地權字第0940008055號函表示
俟中沙訴願案決定後再併案處理,該徵收案補償費有短、漏
估權責機關臺中縣政府與需地機關交通部臺灣國道新建工程
局截至目前僅發函查估單位辦理中尚無進展,又有關營業損
失補償另涉訴願案,內政部至今亦未訴願決定,致聲請人顯
無法於清算展期之6個月內完結清算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
期等語,並提出本院91年9月17日中院嘉民儒91司223字第
79321號函、本院92年度聲字第322號、92年度聲字第1220
號、93年度聲字第541號、93年度聲字第1795號
暨確定證明
書、94年度聲字第491號、94年度聲字第1665號、95年度聲
字第471號、95年度聲字第1998號、96年度聲字第651號民事
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(以上均為影本)各1紙。
三、經
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3月9日
止完結清算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2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莊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