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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3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42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,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1659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,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劉易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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