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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3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延展清算完結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49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太乙銀樓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三月二日 止完結清算。 聲請費用由太乙銀樓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太乙銀樓有限公司清算人,因債權債務 尚在處理中,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為此聲請裁定准 予展期。 三、經本院調閱呈報清算人卷宗,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 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3月2日完結清算。 四、依訴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陳其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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