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49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太乙銀樓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三月二日
止完結清算。
聲請費用由太乙銀樓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
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第87條第
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太乙銀樓有限
公司清算人,因
債權債務
尚在處理中,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為此聲請裁定准
予展期。
三、經本院調閱呈報清算人卷宗,
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
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3月2日完結清算。
四、依
非訴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其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