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4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乙○○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,700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