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7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當事人間塗銷土地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407,58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14,95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