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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407,58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4,95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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