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8號
原 告 麒麟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信榮營造工程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96年度促字第55548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97,497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14,8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13,8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謝坤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