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  告 麒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信榮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96年度促字第55548號),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97,497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4,8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13,8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坤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