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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  告 台中縣沙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送達代收人 乙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丙○○○、甲○○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應      繳裁判費8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      外,尚應補繳7,70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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