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29號
原 告 台中縣沙鹿鎮農會
法定
代理人 丁○○
送達代收人 乙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丙○○○、甲○○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應
繳
裁判費8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
外,尚應補繳7,70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