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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  告 何東信即宸達企業社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耿詮有限公司發支  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164,760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   幣12,58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外,   尚應補繳新臺幣11,583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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