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1號
原 告 鑫全立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銓辰工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9,748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7,82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外,尚應補繳新
臺幣6,8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
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莊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