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4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戊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統興塑膠股份有限
公司、乙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、己○○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,200,000元,應繳
裁判費
新台幣110,5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
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09,56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易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