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4號 原  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戊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統興塑膠股份有限   公司、乙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、己○○發支付命令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,2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   新台幣110,5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   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09,56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易柔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