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5號
原 告 丙○○○
被 告 戊○○
辛○○
庚○○
己○○○
丁○○
乙○○
甲○○○
上
當事人間塗銷
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