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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甲○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對被告乙○○向本院起訴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文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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