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38號
原 告 甲○○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對
被告乙○○向本院起訴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劉文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