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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 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甲0000000   0000000、陳兆慶發支付命令被告甲00000   000000000、陳兆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      參仟參佰參拾陸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      肆拾伍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     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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