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2號
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沛綠雅健康事業有
限公司等人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8,677元,應繳
裁判費新
台幣6,6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外,
尚應補繳新台幣5,61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楊賀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