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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 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丁○○、甲○○發  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  台幣1,497,735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,850元,扣除前繳  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4,850  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,如逾 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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