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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 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   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,000,000元,應繳裁判   費新台幣276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,000  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275,00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易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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