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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  告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,284,183元,應繳      裁判費新台幣43,47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     台幣1,0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42,471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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