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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 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孟昭光即笠達即速冷凍 食品行、乙○○、甲○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。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元,應繳   裁判費82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  ,尚應補繳7260元。 二、提出準備書狀2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文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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