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1號
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丙○○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孟昭光即笠達即速冷凍
食品行、乙○○、甲○○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元,應繳
裁判費82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
,尚應補繳7260元。
二、提出
準備書狀2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文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