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  告 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○○、甲○○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