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 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,曾聲請被告丙○○發支付命令被告 丙○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8元,應繳裁判費29,01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,0 00元外,尚應補繳28,017 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