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5號
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,曾
聲請對
被告丙○○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
丙○○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8元,應繳
裁判費29,01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,0
00元外,尚應補繳28,017
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中 華 民 國 96
民事第一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
附
繕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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