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7號
原 告 甲○○○
代 理 人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臺中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91,25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