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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 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庚○○、甲○○、乙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、己 ○○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,12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8,7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進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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