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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  告 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( 96年度促字第56836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4,203,29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 應徵裁判費42,67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外,尚 應補繳41,67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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