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6號
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乙○○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51,543元,應繳
裁
判費新台幣9,3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 8,36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