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74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原告與
被告丙○○、乙○○、悅萊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
付盈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台幣312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台幣31,8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