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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9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96年度訴字第1976號 原  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尚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 理人    乙○○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王嘉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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