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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09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094號 原  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被   告 丁○○      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伍仟零伍拾伍元以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被告丁○○於民國88年5月20日邀另一被告丙○○ 為連帶保證人,而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(下同)160 萬元 、170萬元,第一筆借款160萬元部分,約定借款期間自88年 5月20日起至118年5月20日止,借款寬限期為60個月,自93 年5 月20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、共分300期於每月20日平均 攤還本息;第二筆借款170萬元部分,約定借款期間自88年5 月20 日起至108年5月20日止,借款寬限期為36個月,自91 年5月20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、共分204期於每月20日平均攤 還本息,並均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其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,除應清償所積欠之款項及給付遲廷利息外,並應 照應還款項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10%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;不料被告丁○○ 借得上開款項後,均自96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 (僅繳 納至96年4月19日為止之利息),而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等情,已據原告 提出債權附表、借據影本、查詢表等件為證,並為被告所自 認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。被告雖另辯稱目前無力清償等 語,縱認屬實,仍無阻礙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之權利,所辯自 不足採。從而,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 及違約金,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二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4號判決附表: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金額(新台幣)│ 利 息 │ 違 約 金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週年利率│計 息 期 間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,459,992元 │2.327% │自民國96年4 │自民國96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 │ │ │ │月20日起至清│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、逾期超過六 │ │ │ │償日止 │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,265,063元 │2.350% │ 同 上 │ 同 上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