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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96年度訴字第212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、2 法定
代理人
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
乙○○
被 告
丁○○ 甲○○ 樓
當事人
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應再開
言詞辯論
。原告應提出書狀陳明
訴之聲明
第二項「機 動」二字有無贅載,並附
繕本
二份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
不得
抗告
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
陳美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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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