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90號
原 告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甲○○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後擴
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惟擴張部分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原為新台幣200萬元,擴張後為新台幣250萬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,750元,
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台幣20,800元,尚應補繳新台幣4,950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