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27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272號 原  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複代理人  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左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 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應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(下同)95年6月2日,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(下同)㈠1,200,000元,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,自95年6 月2日起至115年6月2日止,前2年為寬限期月付息,第3年 起本金分216期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前2年按原告 定儲利率指數年率2.088% 加碼年息0.68%計算,合計為年息 2.77%,並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年率調整時,自調遫後之第1 個應繳款日起,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年率加原約定加碼年率 計息。如未按期繳款,其餘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並自遲延時 按應繳款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原約定加碼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,逾期時起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 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加付違約金,並於原告轉列催收款 項時,以轉列催收日之定儲利率指數(目前為年息2.339%) 加個別加碼年率1.322%並固定加1%(目前合計為4.671%)計 算前定之利息及違約金。㈡2,000,000元,約定借款期限為2 0年,自95年6月2日起至115年6月2日止,前2年為寬限期按 月付息,第3年起本金分216期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,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息2.105%加碼年 息1%訂定,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如調整時,自 調整後之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計息,並約定由政府補貼 按年息0.125%計算之利息,故借用人實際負擔前定利率扣減 補貼利率後之利率計算之利息,但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 ,借用人應負擔全部利息。如未按期繳款,其餘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,並自遲延時按應繳款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原約 定加碼利率計付遲延利息,逾期時起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% 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加付違約金,並 於原告轉列催收款時,政府停止補貼利息,借款利率以中華 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(目前為年息2.485%)加個別 加碼年率1%並固定加1%(目前合計為年息4.485%)計算前定 之利息、違約金。被告自96年3月2日起二筆借款均未依約 還款,尚欠本金合計3,200,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 金未清償,經催討均未置理,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,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、小額貸款全部 查詢單各2件為證,核屬相符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復未提出書狀爭執,應視 同自認原告之主張,原告主張之事實信為真正。 四、按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,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, 既未依約清償,借款自視為全部到期,應負全部清償責任。 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3,200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 應予准許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劉易柔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