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10號
反訴 原告 甲○○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捷盟建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價金事件,反訴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
(下同)41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184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