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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3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10號 反訴 原告 甲○○ 反訴原告反訴被告捷盟建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價金事件,反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(下同)41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184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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