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352號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
代理人 黃秀惠
律師
被 告 丙○○
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因妨害婚姻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
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3號)之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由本院刑事庭
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
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元,及被告甲○○自民國九
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、被告丙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
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
假執行;但被告丙○○、甲○○如以新台
幣肆拾玖萬元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與被告甲○○係配偶關係,被告丙○○
亦為有配偶之人,又被告丙○○、甲○○分別為中國醫藥學
院附設醫院醫生、護士,二人均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,竟
利用同事之便連續發生
通姦行為。查被告甲○○初以加班為
由與被告丙○○通姦,甚者為求繼續交往,竟以懷孕為手段
欲逼迫被告丙○○
離婚,並惡意隱瞞原告,以伊懷孕為由要
求原告予最佳照護,除產檢費用外,並要求無健保給付中醫
配方調理身體,甚至剖腹費用、作月子中心費用,產後塑身
(價值7萬元)、小孩彌月蛋糕等費用,皆要求原告支付,
並將通姦所生孩子之照顧責任、
扶養費支出,交由原告負責
,原告不疑有他,為盡人父責任,皆應被告甲○○要求支應
,然被告甲○○竟於原告扶養多月後,主動告訴其
非原告親
生子,並向
鈞院提起
否認子女之訴(即96年度親字第10號)
,出庭時被告二人出雙入對,狀極親密,視原告為無物,使
原告一再受到打擊,精神痛苦不
堪。
本件被告二人均為有配
偶之人,且已育有子女後,仍發生通姦行為,顯係以故意背
於
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原告,使原告遭受精神上莫大
痛苦,
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(下同)
200萬元,及其法定
遲延利息。
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
告200萬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二人則以:固承認通姦事實,
惟被告甲○○因原告連續
訴訟致無法續任護士,也找不到工作,雖多次與原告協調未
果。而被告甲○○與原告間在認識被告丙○○之前早已感情
破裂,原告自結婚以來皆無工作,不僅由被告甲○○負擔家
計,且在外利用信用卡借貸高達20萬元,亦由被告甲○○及
其娘家支付,因原告不負責任態度,被告甲○○早已心灰意
冷,多次提出協議離婚,原告拒絕,兩人早已漸行漸遠。至
原告
所稱生產前後費用,原告已於96年度中簡字第4349號
不
當得利事件提出請求446,419元,本件係再次請求。又起訴
狀不實指控以懷孕逼迫被告丙○○離婚
云云,實則原告早於
被告甲○○懷孕時即知道孩子非其親生,雖其多次提及甲○
○於民國(下同)95年10月6日前始告知小孩非和原告所生
,然原告早於95年10月4日帶小孩至台中榮民總醫院檢驗DNA
,且於95年10月8日將被告甲○○趕離家中
住所時,拒讓被
告甲○○帶走小孩,被告在檢察官建議下提出否認子女之訴
,於96年4月13日
宣判,原告仍將孩子扣留至96年5月2日並
於
上開不當得事件中要求此
期間之保母費及所有費用。原告
既對被告二人均提出訴訟,被告二人本需出庭應訊,原告指
稱被告二人出雙入對用意何在?另被告甲○○之母親於96年
4 月過世,名下門牌號碼為台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○號財
產均分予被告甲○○及其姊,惟因工作所得存款早為原告花
用殆盡,且仍負債,甚向被告甲○○之父借錢以被告甲○○
應負擔繳納之上開財產之房屋稅、地價稅,故原告請求之金
額,實有給付困難。被告丙○○雖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
醫師,但薪水非優渥,且需負擔3名子女及父母之撫養費,
名下唯一汽車財由被告丙○○配偶使用,每天只能以機車代
步,亦無任何積蓄,實無力負擔原告請求之金額等語置辯。
並聲明:⑴
原告之訴駁回;⑵如受不利判決,請准供擔保免
為假執行。
三、下列事項為
兩造所不爭執,自得採為判決基礎:
㈠被告二人通姦、相姦遭檢察官起訴,並經本院96年度中簡字
第1042號判決被告丙○○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,被告甲○○
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,均得易科罰金。
㈡兩造均同意以刑事判決的認定,作為有無
侵權行為之依據。
四、法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通姦、相姦之侵權行為,經本院台中簡
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042號判決認定:被告二人自94年3月
間起
迄96年2月11日止,其間斷斷續續有多次通、相姦
犯行
,判決被告丙○○、甲○○均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,如易科
罰金,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,有本院
依職權
調閱本院台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042號及本院刑事庭96
年度中簡上字第761號相關刑事卷證核閱屬實,且為兩造所
不爭執,自
堪信為真實。
㈡按依89年5月5日施行之修正
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,不法侵
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
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
準用同條第
1項規定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
金額。通、相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
而非法之所許
,此從
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,此即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
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,通姦之雙方對於配偶之他
方應構成
共同侵權行為。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
,連帶負
損害賠償責任,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本件被告二人於上開期間有上述多次之相、通姦之行為,已
如前述,則其等侵害原告夫妻間共同生活之美滿與幸福,干
擾其
婚姻關係,依
前揭說明,自係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
身分法益,是原告依
共同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
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,應屬有據。
㈢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
人格權,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,請
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,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
,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、所造成之影響、被害人痛苦之程度
、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,以核定相當之
數額,最高法院著有47年
台上字第1221號、51年台上字第
223號判例可供
參照。本院審酌原告為高中畢業、擔任廣告
看板設計師,被告甲○○目前於大學就讀中,無工作及收入
,丙○○則大學畢業,擔任住院醫師月薪約10萬元,為兩造
所不爭執,此外,原告其名下財產有標誌汽車1輛,有稅務
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一份附卷
足憑,惟已報廢;
而被告甲○○名下有房屋及土地各一筆,被告丙○○有福斯
汽車1輛,亦各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
憑。又被告二人目前尚須扶養二人所生之子黃00及其等二人
通姦之行為尚長,對原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不輕等一切情狀
,本院認原告請求
精神慰撫金以49萬元為
適當,其餘逾此部
分之請求,則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
㈣
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賠
償49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被告甲○○自96
年6月29日起、被告丙○○自96年7月28日起,均至清償日
止,按年利率5%計付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至其超
過上開數額之請求,則不應准許。又本件係所命給付金額
未逾50萬元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
規定,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,
聲請宣告
免為假執行,
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之
擔保金額,
予以准許
。
五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及
防禦方法,
核與本件
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。
六、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依
刑事訴訟
法第504條第1項移送前來,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
裁判費,
故毋庸為
訴訟費用負擔之
諭知,
附此敘明。
七、假執行宣告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、第392
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