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94號
原 告 乙○○
弄2號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
住所地係在高雄縣○○鎮○○路○○號9樓之2,此
有被告
戶籍謄本在卷
可憑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
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