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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3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94號 原   告 乙○○             弄2號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○○鎮○○路○○號9樓之2,此 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憑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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