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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4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02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丙○○      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96 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6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其假執 行之聲請,既失所附麗併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書記官 鄭晉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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