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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4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41號 原  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陳立傑即源晟工程行       甲○○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9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 年8月14日送達原告。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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