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41號
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陳立傑即源晟工程行
甲○○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
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9日
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
年8月14日送達原告。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