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4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46號 原  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陳立傑即源晟工程行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,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 台幣17,820元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2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鄭淑英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