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46號
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陳立傑即源晟工程行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曾
聲請本院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
告於法定
期間內聲明
異議而視為起訴,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
台幣17,820元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
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2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
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淑英